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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耍酒疯”咬掉他人耳垂获刑赔钱
发布时间:2013-07-24 10:56:00


    本网讯(青开卫 何锡勇)  酒后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咬掉他人右耳垂。日前,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华坤被四川旺苍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李华坤自愿一次性赔偿受害人舒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2013年3月8日晚23时许,现年55岁的四川旺苍籍男子李华坤,与朋友饮酒后,在旺苍县城新华街招手叫停何某驾驶的出租车。上车后,李华坤要查验何某的行驶证,与何某发生争执不让何某驾车前行。路过的出租车司机欧某见状上前劝阻无效,便电话告知何某的老板蹇某。蹇某赶到现场,李华坤仍不听劝解,蹇某遂将李华坤拉下车。李华坤下车后朝蹇某面部打了一拳,因醉酒站立不稳倒在地上,顺势抱住蹇某的小腿,被蹇某挣脱。此时,舒某正好路过,被蹇某叫住,舒某见状询问情况后,告知蹇某报警请派出所处理。舒某正欲离开时,李华坤突然从地上站起来,双手从背后抱住舒某,将舒某拽倒在地,一口咬住舒某右耳,蹇某及现场围观群众试图将李华坤拉开,但李华坤死死咬住不放直至将舒某的右耳垂咬掉后方才松口。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时,李华坤仍将舒某的右耳垂衔在嘴里。公安民警当即将李华坤控制,舒某赶赴医院治疗。经鉴定,舒某的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华坤酒后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肆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华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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