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智) 近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七名未成年被告人“飞车抢夺”案,被告人黄小广、韦光、韦长、欧项、欧真、黄木、黄剑等七人因多次实施“飞车抢夺”行为,被依法判刑并处罚金。
2013年1月间,黄小广等七被告人先后驾驶摩托车在融水县城玉华新居门口等地,乘行人不备,抢走其挎包,夺得手机、现金、银行卡等财物。其中,被告人黄小广参与抢夺5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7500元;被告人韦光、韦长、欧项参与抢夺4次,涉案金额分别为6700元、5162元、2253元;被告人欧真、黄剑参与抢夺3次,涉案金额分别为2543元、l272元;被告人黄木参与抢夺2次,涉案金额为3000元。上述被告人抢夺得手后,将现金、财物变卖所得款全部挥霍—空,并将手提包等物品全部丢弃。
融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小广、韦光、韦长、欧项、欧真、黄木、黄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判处黄小广有期徒刑四年,罚金8000元;判处韦光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7000元;判处韦长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判处欧项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罚金3500元;判处欧真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判处黄木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3000元;判处黄木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3000元;判处黄剑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