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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代为销售他人盗窃赃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24 11:15:02


    本网讯(刘九龙)  7月2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夏亮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

    2012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夏亮伙同许庆(在逃)将许庆盗得的一辆崭新蓝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骑至丰城市杨柳湖长城下的马路上,与购买赃车的董小红(另案处理)取得联系。经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董小红以1400元的价格购得此辆赃车。董小红将此车置于沃尔玛地下停车场,并于次日雇车运至隍城。经丰城市价格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817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亮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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