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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招工为名搞传销被判非法拘禁罪
发布时间:2013-07-24 11:34:13


    本网讯(胡晓玲 王海波)  2013年7月22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正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张培勇、刘建锋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2013年3月31日上午,被害人林日攀被人以招工名义骗至南昌县莲塘镇百货大楼西门旁的一栋居民楼三楼的传销窝点,由被告人张培勇等人负责看守,防止其逃走。被害人林日攀进入该传销窝点后,手机由被告人张正勇负责保管,接听电话必须经过被告人张正勇且须按照被告人张正勇教的说,若不听从,被告人张正勇便对被害人林日攀进行殴打、威胁。同年4月6日中午,被害人林日攀趁看守人员不注意从房间内逃出并报案。至此,被害人林日攀在该传销窝点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六天。

    2013年4月1日上午,被害人李泽疆被人以招工名义骗至上述窝点后,由被告人刘建锋等人负责看管,防止其逃走,手机由被告人张正勇负责保管,接听电话必须经过被告人张正勇且须按照被告人张正勇教的说,若不听从,被告人张正勇便对被害人李泽疆进行殴打、威胁。直到4月6日中午因被害人林日攀报案,被害人李泽疆才得以解救。至此,被害人李泽疆在该传销窝点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五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正勇、张培勇、刘建锋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时,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且三被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两人、均超过24小时,可酌定从重处罚。庭审中,三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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