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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为牟利非法经营香烟三千余条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24 11:56:33


    本网讯(李高程)  近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三名湖南籍男子为牟利非法经营香烟各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同时判决田林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桂C86386号轻型厢式货车,待判决生效后,由田林县公安局依法将该货车发还给全州县的车主黄彩花。田林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本案的各种品牌香烟3309条,待判决生效后,由田林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湖南省衡阳县人仇敏、朱忠生、彭海青于2012年12月9日驾驶一辆桂C86386号货车送汽车配件到云南省开远市。卸货后为牟利就在开远市区多家卷烟店购买成条的香烟,在未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准运证的情况下,收购硬盒真龙(娇子)1500条、硬盒红塔山(新势力)500条、黄硬盒红梅500条、硬盒金猴王50条、红硬盒万宝路98条、红软盒万宝路525条、白软盒万宝路149条共7个品种烟草专卖香烟制品,欲运回湖南省衡阳市销售。2012年12月12日,途经广西田林县旧州镇高速公路服务区时,被田林县烟草专卖局和田林县公安局查获。田林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将其中的13条成品香烟抽样送检,依法将扣押的成品香烟3309条、桂C86386号轻型厢式货车并移送田林县公安局扣押。经田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香烟价格为147500元。

    田林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仇敏、朱忠生、彭海青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非法经营数额为147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三被人非法经营的香烟虽然还没有销售,未获得违法所得,但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相应的危害,应结合其非法经营数额的大小处以相应的罚金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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