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叶青华) 廖军因购车缺少资金,便向江西民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公司)借款,并出具借条和约定了还款日期,但到期后违约不还本金,还欠公司巨额的管理费。日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江西江西民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廖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廖军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和车辆管理费共计145900元及利息。
2010年9月,被告廖军想购买一辆拖车挂靠于原告处,因缺少资金便申请向原告借款。2010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相应的利息标准。之后被告自行购得东风霸龙507牵引车和挂车一辆,并挂靠于原告公司。经营期间,被告分三次向原告还款50000元。期间,被告尚欠到原告管理费8900元,也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因借款到期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还将车辆开至外省躲避。原告为被挂靠车辆的安全和利益考虑,同时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债权,为此诉至法院,并申请法院依法扣押了被挂靠的牵引车和挂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因购车和经营车辆所需向原告借款购车本金和欠到车辆管理费,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限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