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叶青华) 因建猪舍阻碍了村民出行的道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通行,被告陈伟民与原告刘淑凤(原、被告不属于同村村民)起争执后发生肢体冲突并致伤原告。日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陈伟民赔偿原告刘淑凤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93元。接到判决书后被告陈伟民表示,因自己所建猪舍和鱼塘在原告所在村庄,自己一时冲动酿下了祸根,真不知道以后自己的生产养殖该怎么去维持。
2012年11月21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陈伟民雇佣数名民工在万安县窑头镇某村林元水库修建猪舍,原告认为被告猪舍的围墙影响了自己及其他村民的通行,遂阻拦民工施工,并用脚踢倒了堆砌好的围墙。当被告赶到后双方发生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还拿来一把菜刀恐吓原告,后被民工抢下。此了纠纷造成原告受伤,伤情为轻微伤乙级。原告为治疗伤势花去医疗费3340元、司法鉴定费300元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514元。纠纷发生后经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人身权,构成侵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陈伟民在原告阻止其民工建猪舍施工时,与原告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致原告受伤,被告应对自己不理智而致伤他人的行为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对被告施工阻断通行的行为,没有采取克制和合理的方式解决,而是采取踢倒围墙的方式处理,对自身伤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进而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应的赔偿标准,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