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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荒姐”弄丢邻家“弱智弟”遭起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3-07-24 09:09:18
本网讯(刘丽) 2013年7月23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侵权纠纷,协议确认原、被告双方对小林走失一事均有一定过错,被告小郭赔偿小林父母即原告损失6000元。调解达成后,被告当场付清赔款。 经审理查明,小林系原告儿子,是一名智力二级残疾人士。被告小郭平日以收废品为业,因与原告父母为邻居,由此与原告家人相互熟识。2012年12月14日上午,小林随被告坐公交车外出,后被告因事独自返回,小林由此走失。原告通过报警、张贴寻人启事、发布电视台寻人广告等方式均未找到小林,现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前期寻人启事费用6154元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权问题,原告为小林父母,应尽主要监护义务。小林随被告外出,监护权发生转移,被告由此也应尽相应监护义务。小林走失的损害后果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原、被告原系邻居,相互熟识,小林走失后,两家人理应冷静处理,协商解决,遂努力促成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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