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冯艳) 一男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而砍伐林木,本想为了赚钱而走“捷径”,可是却因一时的胆大妄为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李英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2年12月下旬至2013年3月间,广西北海市合浦县某镇的李英强伙同包某(在逃)向王某购买了位于浦北县大成镇某村的一幅林木,两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工人去砍伐林木。2013年3月12日,李英强雇请司机为其运输木材时,被浦北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依法查获。经浦北县林业局鉴定,被滥伐林木蓄积为41立方米(其中椎木39立方米、松木2立方米)。李英强于2013年4月2日在合浦县常乐镇被浦北县森林公安局抓获,李英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英强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李英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危险,可对李英强宣告缓刑。根据李英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