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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废旧男子私藏弹药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7-24 08:58:50


    本网讯(刘亮)  一名收废品的男子在收购回来的废旧物品中,发现有两盒共66发手枪子弹,便收藏于废旧收购店其住处床下,男子却不知已触犯刑法。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弹药罪,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7月初,被告人刘奕声在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拉域小区小刘废旧收购店整理收购回来的废旧物品时,发现废纸箱里有两盒共66发手枪子弹,便收藏于废旧收购店其住处床下。2012年10月25日凌晨3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刘奕声的住处查获该66发子弹。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送检的66发子弹为制式国产“六四”7.62MM手枪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奕声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制式国产“六四”7.62MM手枪弹66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奕声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奕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刘奕声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刘奕声上诉提出:其平时表现较好,是偶犯。在收废旧时发现有子弹后,因缺少法律知识和出于好玩而将子弹私藏起来,其犯罪主观恶性小,持有弹药时间短,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从轻改判缓刑。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刘奕声违反国家禁令,非法持有制式手枪子弹66发,其行为巳构成了非法持有弹药罪。刘奕声系在收购废旧物品时无意中发现了被他人丢弃的子弹而收藏,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刘奕声上诉提出其是在收废旧物品时发现夹藏有子弹而私藏,犯罪主观恶性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的意见,给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上诉人刘奕声系出于好奇心理私藏弹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能认罪悔罪,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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