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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开房邀人一起吸毒被判拘役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3-07-24 09:05:32
本网讯(刘伟胜 龚雄飞) 7月23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王江霞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王江霞与刘某、何某、郑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23日22时30分至24日2时许,被告人王江霞和刘某、何某、郑某在酒吧饮酒后,被告人王江霞在本市秀峰区某酒店426房开房休息。3时许,被告人王江霞感觉不舒服,遂外出找到外号为“小龙”的男子用人民币400元购买冰毒一小包 ,并在商店购买吸管和锡纸。回到酒店房间后,被告人王江霞让刘某、何某、郑某吸食毒品,凌晨8时许,被告人王江霞也吸食了毒品。2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江霞等人在酒店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查获。 案发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王江霞等人采用尿检方式进行吸毒检测,四人均为阳性。从被告人王江霞的钱包内缴获一小包白色晶体状物品(经称量和鉴定,净重0.6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王江霞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3日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11日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江霞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江霞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江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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