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魏鹏 张田美) 在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或查询不仅仅要小心周边的环境,还要担心有些不法分子在ATM机上安装摄像头,所以在按密码的时候,最好用手挡着。7月22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4日晚18时48分、19时24分,由被告人张伟提意,伙同被告人张金两次窜至住于鹰潭市环城西路的中国银行鹰潭市分行时代广场支行,由张金负责望风,张伟在该行的ATM机上安装摄像头和读卡器。自18时48分至19时24分和20时31分,先后共有12名客户在该ATM机上取款或者查询。之后,二被告人将摄像头和读卡器取回,被告人张伟利用电脑将所窃取的客户信用卡信息进行复制,并成功复制了4位客户的信用卡,再用所复制的4张信用卡在其他的ATM机上,以取现和转账的方式共骗取人民币46200元。赃款被二人平分,各自用于吃住等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张伟的亲属已退清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伟、张金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进行复制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骗得数额46200元,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伟曾因窃取信用卡信息等行为被治安处罚,系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且归案后已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金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