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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行政机关合同戴上四道紧箍咒
作者:陈东升 李翔 发布时间:2013-07-25 10:41:19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相关配套规定。 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得到证实,省政府专门发文对行政机关合同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孙志丹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随着浙江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政府参与市场经济合同订立的案件不断增多,实行法制机构事先合法性审查,保证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得到严格履行,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 孙志丹介绍,“意见”着重从事前审查、事后备案、定期清理、及时归档四个环节对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洽谈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行为等全程开展监督,相当于为行政机关合同戴上了四道紧箍咒。 突出事前审查的重要性。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前,都应进行实行事先合法性审查,凡签订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包括国有资产出让合同、招商引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拆迁改造合同、政府投融资合同、政府借款合同等,应当事先经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强化事后备案的约束性。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签订重大合同后,应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以及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制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同时,对定期清理和及时归档工作制定了严格标准,明确行政机关每两年应当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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