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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清检察院刑事和解案件引入"和解咨询员"
作者:贾富彬 李成龙 徐辉 发布时间:2013-07-25 14:52:35
“李检察官,俺这个案件多亏有你当‘和解咨询员’,整个调解过程一直到最后执行都陪着俺,俺才能这么快拿到这些钱,真是太感谢了。”近日,山东省临清市青年办事处的李大哥刚拿到对方当事人赔偿的3000元赔偿款,握着民行科检察官李成龙的手说。 今年以来,就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临清市检察院创新建立了刑事和解咨询平台,由“和解咨询员”参与和解全程,并有一套完善的告知、选择、指引、审查程序,保障刑事和解咨询平台的有效运行。李大哥的案件就是由“和解咨询员”全程参与和解的一个个案。 李大哥是一起轻伤害案件的被害人,案件到了公诉环节后,双方当事人想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该院公诉科史振顺科长向记者介绍,“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中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均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解应当尊重被害人自愿。因此我们在启动刑事和解咨询平台前,坚持双告知制度,就是告知符合条件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有权自愿和解,并告知和解双方可以选择由该院民行部门检察官担当‘和解咨询员’。” “和解咨询员”取得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信任是其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就此,临清市检察院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双向选择程序。民行科的郭金林科长介绍说,“咨询员介入和解程序后,该院提供两种确定和解咨询员的方式供双方选择。一是由双方共同选定,二是由和解主持人随机抽取确定。一般首先引导双方采取共同选定的方式确定和解咨询员。若双方无共同选定意愿或就人选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据了解,“和解咨询员”参与和解程序后,在对案件进行分析的同时向和解双方提供1份类似案例作为参考,做到本案评估结论与他案裁判结果双指引。和解双方提供相关证据、列明相关诉求后三日内,“和解咨询员”作出包括证据认定、诉求依据在内的评估意见,引导和解双方向咨询结果靠拢。和解双方分歧较大的,咨询员可另行提供1-3份类似案例供双方参考。“和解咨询员”提供的案例均为司法公开法院已公开可供公众查询的真实案例。 双方达成和解后,“和解咨询员”从协议效力及和解履行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以维护和解效力。如发现和解协议违反自愿性或合法性的,作出审查意见列明具体原因,并可引导双方重新达成和解。就和解履行而言,主要从是否即时履行、如不能即时履行,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的角度进行审查,以降低和解效力的不确定性。 据统计,临清市检察院自刑事和解咨询平台运行以来,“和解咨询员”已成功参与和解案件6件,提出咨询意见13条,充分发挥了提供法律咨询、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 史振顺介绍,下一步,临清市检察院还将积极吸收未成年人工作专业人员、律师等专业人才进入该平台,进一步扩展平台内提供咨询人员的范围,全面提升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工作成效。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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