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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称醉酒签字 理亏拒绝鉴定被判败诉
发布时间:2013-07-25 10:50:16
本网讯(黄赫思 曲静) 被告罗世家称“欠条”上的名字不是他自己书写,而是在喝酒时被灌醉后签字,但又不愿预交相关的鉴定费用,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最终,广西百色中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10年5月,韦美凤、罗世家欲合伙买车做运输生意,双方签订了《合伙购车协议》,约定各投资十万元,以罗世家名义向百色市机动车交易公司购买“东风天龙”货车一辆,由罗世家负责营运和贷款等,车辆价款418000元。2010年6月,罗世家与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签订《个人购车借款合同》,借款293000元用于购车。车辆买回后一直由罗世家驾驶运输做生意。直到2012年3月,韦美凤、罗世家双方产生矛盾,协商散伙,于是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两年前购买的“东风天龙”货车由罗世家自行经营,还约定罗世家退回给韦美凤投资款十万元,但罗世家无法即时还款,于是写了一张欠款十万元的欠条。但过了两个月,罗世家还没把钱还给韦,于是韦美凤一纸诉状把罗告上法庭,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庭审中罗世家声称,《散伙协议》和“欠条”上的名字不是他自己书写,而是在与韦美喝酒时被灌醉后签字,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根本没有同意给韦十万元。但之后罗世家又不愿预交相关的鉴定费用,最终一审法院没有支持罗世家的主张。罗世家不服,依法上诉。 二审法院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罗世家对一审判决认定其与韦美凤签订《散伙协议》,约定退回被上诉人投资款十万元,并在欠条上签字确认等查明事实有异议,但罗世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对其与韦美凤签订的《合伙购车协议》表示无异议,并承认其在《散伙协议》、《欠条》上签名,虽然罗世家抗辩称该《散伙协议》及《欠条》是被韦美凤乘其醉酒的情况下让其签字的,但罗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散伙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成立,且该协议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协议。该《散伙协议》作为书面证据,其证明力大于上诉人罗世家的口头抗辩,故上诉人对一审查明事实部分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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