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莉莉) 被告人石胜光因盗窃行为二次逃跑,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终究受到法律的制裁。2013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以盗窃罪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石胜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石胜光和肖善举(已判刑)经常看见本乡的那某某驾驶一辆红色男士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53元),遂合谋盗窃欲。后石胜光趁那某某的摩托车停放在修理店修理时偷配该车钥匙,拿给肖善举保管,并寻找作案的最佳时机。2006年9月8日11时许,二人看见那某某驾驶摩托车往百色市龙川镇方向,便搭乘雇请他人驾驶的摩托车跟踪那某某。当跟踪至本乡弄哄屯时,发现那某某将摩托车停放在公路边而走进村子里,二人觉得时机成熟,便下车用事先偷配的摩托车钥匙将那某某的摩托车盗走,并往广东方向行驶。当日22时许,二人途径南宁市被公安民警查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摩托车退还失主。但被告人石胜光一直潜逃在外,并于2011年9月5日主动到凌云县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盗窃摩托车的事实,后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同年9月22日案件侦查终结时,被告人石胜光又故意二次逃跑,直至2013年6月17日被凌云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胜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853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石胜光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石胜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取保候审期间,又逃跑,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石胜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被盗车辆已归还失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