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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岁少年伙同他人网吧内多次抢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7-25 09:22:27


    本网讯(何凤英 黄忠信)  初中未毕业就辍学的李海潮,迷恋上网,多次结伙抢劫网吧内上网者,于7月16日被扶绥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2012年7月2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海潮伙同黄某、梁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扶绥县新宁镇松江路某网吧内,对被害人何某进行威胁,并动手打了何某,之后抢走了何某人民币240元。

    2012年7月23日5时许,被告人李海潮伙同周某(另案处理)到扶绥县新宁镇南密路某网吧二楼,持刀对未成年的被害人黄某某、刘某进行威胁,并动手打人,之后共抢走了两台手机及人民币50元。

    2012年7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海潮伙同梁某、黄某、周某等人到扶绥县新宁镇南密路某网吧二楼,持刀对两名未成年的被害人进行威胁,抢走了人民币200元和手机一台。

    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持刀威胁等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海潮积极参与实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作案时,被告人李海潮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七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海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海潮持刀对未成年人抢劫,在量刑时予以从严考虑。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海潮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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