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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岁少年容留他人吸毒被判管制
发布时间:2013-07-25 09:23:40
本网讯(何凤英) 被告人王磊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沾染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恶习,因开房聚友吸食“K”粉,于7月19日被扶绥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3年3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磊和柯林、方媚影、林月莲等人在扶绥县城某酒店喝酒散席后,四人就一起到扶绥县某宾馆,王磊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并交钱开了207号房住宿。在207号房,王磊拿出一小包“K”粉供四人一起吸食。第二天早上8时许,公安人员抓获了四人并扣押了用于吸毒的工具。经尿液检测,四人的尿液氯胺酮检测结果均是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磊为他人吸食毒品氯胺酮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案发时,被告人王磊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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