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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绝分手用杀猪刀砍女友数刀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25 09:36:25


    本网讯(陈学晖)  女友提分手,男子求和遭拒绝,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一日男子随身携带一把杀猪刀和一把水果刀在街上找到女友,便抽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对女友进行伤害,女子当场躺在血泊中,经医院抢救才幸免遇难,但头脸被砍中数刀,容颜尽毁。2013年7月22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召文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召文因与被害人杨叶恋爱后分手,便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被害人杨叶。2013年2月8日是本县隆或乡圩日,被告人陈召文估计被害人杨叶会到隆或街上购置年货,便随身携带一把杀猪刀和一把水果刀在隆或乡街上寻找杨叶,11时许,被告人陈召文在本县隆或乡信用社门口遇到杨叶,便抽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对被害人杨叶实施伤害,造成被害人杨叶右顶骨骨折、左肱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多处刀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叶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陈召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召文家属代为支付被害人的医药费。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召文与被害人杨叶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被害人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其他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0 411.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召文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陈召文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召文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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