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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陆川县安监局纪检组长收受烟花厂好处费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25 11:18:48


    本网讯(赖柏富)  2013年7月10日,广西陆川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何映霞(原陆川县安监局纪检组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3月,原陆川县安监局局长钟学森等3人因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被陆川检察院依法查办。在严厉的反贪行动的震慑下,本欲逃跑的原陆川县安监局纪检组长何映霞于当月主动到陆川检察院投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何映霞利用其担任陆川县安监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负责陆川县烟花炮竹行业的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监督的职务便利,收受陆川县恒兴烟花炮竹有限公司的股东李某礼、赖某新等人分五次送的好处费共55000元,并将所收受的钱款用于个人生活和家庭开支。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何映霞主动到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于次日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映霞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结合被告人何映霞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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