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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榉木制砧板 三农民领刑方知悔
发布时间:2013-07-26 10:06:12


    本网讯(屈宇)  广西隆林县三农民因贪图蝇头小利,砍伐四株榉木制成砧板自用,当知道将面临牢狱之灾时,三人悔恨不已。2013年7月8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绍明、郭秀忠、金小广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及缓刑,并处两万至一万元的罚金。

    2011年1月某日,被告人张绍明、郭秀忠、金小广经协商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乡新街村弄好屯的“九寨塘”(地名)、“老坟树丫口”(地名)非法砍伐4株榉木(其中1株被砍伐侧枝),后三被告人将砍伐的榉木制成砧板。经林业技术人员检尺测量,被砍伐的4株榉木共计9.2488立方米。

    被告人张绍明因犯盗伐林木罪,2011年8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郭秀忠因犯诈骗罪,2008年6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绍明、郭秀忠、金小广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树木,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以主犯论处。被告人张绍明、郭秀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行与前罪数罪并罚。鉴于三被告人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小广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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