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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空调扰梦 男子拒交物业费遭诉补交费用
发布时间:2013-07-26 14:06:36
本网讯(邹艳辉) 邻居空调扰民,业主能否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费?2013年7月25日,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张诚给付原告泰和县民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2012年度物业费共768元。 原告泰和县民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接受泰和县桃源丽景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与之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但自2011年1月始,被告开始拖欠物业费,至2012年12月,共拖欠物业费768元。原告催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城支付拖欠的物业费768元。 在诉讼中,被告张城辩称因为邻居空调安装位置不当,噪音太大,原告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其服务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其子学习生活,故拒绝缴纳物业费。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桃源丽景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业主与原告泰和县民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费,原告向被告主张2011年、2012年度的物业费,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虽然被告张城辩称因为邻居空调安装位置不当,噪音太大,严重影响了其子学习生活,原告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但邻居空调噪音扰民属第三方侵权,并不属于物业服务内容。且原告也曾对空调扰民纠纷进行过调解,已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被告因此拒付物业管理费的行为是不恰当的。对第三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业主可以依法向侵权方提起诉讼主张排除妨碍,不应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事由。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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