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伟胜 覃德勤) 一男子为了帮人追债,非法拘禁他人,最终触犯刑法进班房。7月25日,桂林市秀峰区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向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向南受“麻子”(另行处理)之托向被害人黄某追讨债务,并得到“麻子”给予辛苦费的承诺。随后,“麻子”带被告人向南到本市秀峰区某茶庄指认被害人。2013年4月1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向南驾驶租赁的黑色“别克”轿车到茶庄门口守候被害人。15时30分许,被害人黄某从茶庄出来欲上车时,被告人向南伙同“小军仔”等三名男子强行将被害人黄某拉上黑色“别克”轿车,带至本市文明路象山公寓2楼一房间内,要求被害人归还债务,被害人黄某予以拒绝。之后,被告人向南伙同他人用车将被害人黄某载至全州县百里镇,在该镇“XX”宾馆、“AA”宾馆房间内要求被害人黄某打电话筹钱。13日17时许,被告人向南等人将被害人黄某带至兴安县,将其拘禁在兴安县“VV”酒店8918房间。14日6时许,公安人员在兴安县“VV”酒店8918房内将被告人向南抓获,并将被害人解救。至此,被告人向南将被害人黄某非法拘禁达39小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南为他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向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