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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缺安全弦致青少年溺水频发
作者:黄洁 周杰 发布时间:2013-07-29 09:20:08
数据显示,今年6月,全国各地发生儿童溺水事件40余起,死亡人数达上百人,溺水已成少年儿童非正常死亡的“头号杀手”。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王永认为,安全意识缺失成为青少年溺水频发的主要原因。 去年7月,14岁女孩小慧(化名)跟4名同学到小区附近的河边游玩。中午时分,5个平时不喝酒的女孩子,每人喝了两听冰镇啤酒。之后,小慧提议到河里趟水游泳。没等其他同学下河,第一个趟进河里的小慧便被冲进了河中央,最终被河水吞没。小慧的父母将河流管理部门及小慧的4名同学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慧作为初中生,对其自身的危险行为和后果,应该做出较为合理的预期。河流管理部门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名同游同学已尽到相应提醒义务,但这几名同学共同参与了此危险行为,应对原告进行适当补偿。法院最终判决4名同学各赔偿原告1万元。 王永介绍说,实践中,类似小慧的悲剧时有发生,最主要的原因还是自身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求生技能。多数人因为好奇和寻求刺激的心理,想下水一探究竟。但由于安全意识淡漠,对行为后果往往缺少充分认知,也不太注意行为的方式和方法,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与此同时,成年人监管时的粗心大意、无暇兼顾,也导致青少年溺水事故的发生。据全国妇联统计,农村溺亡儿童数量是城市的近5倍,而农村溺亡孩子中,留守儿童因为缺少父母监管,成为溺水事故最主要的群体。 王永介绍说,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完全,风险预测及自我保护能力存在不足,需要成年人的看管和照顾。但是成年人有些因为粗心大意、有些忙于生计无暇兼顾,致使很多青少年面临假期无人监管的难题。 “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子女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责任。”王永表示,部分父母由于工作较忙等原因,将孩子委托给成年的亲朋好友代为照看,接受委托人员对孩子同样负有安全保护义务。除此之外,游泳馆等“避暑胜地”在安全管理方面,还需要加强。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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