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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买女儿单位福利房 省钱不省心求确权
发布时间:2013-07-29 09:33:19


    本网讯(陈秀萍)  母亲买楼享受了女儿单位的福利分房待遇,13年后母女反目,为房子产权闹上法庭。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判决涉案楼房由原告顾兰英与被告王清按份共有,产权比例为,原告享有85.50%,被告享有14.50%;该楼房由原告顾兰英使用至终老。

  原告顾兰英与被告王清系母女关系。被告王清原系海拉尔区粮食系统职工,2000年初,王清所在单位对在职职工实行优惠购买福利楼房政策,每人优惠1万元。王清以职工身份获得了海拉尔区巴尔虎西路粮食综合楼3单元302号楼房的购买权,房款为6.9万元。因单位优惠1万元,原告顾兰英给付了房款5.9万元取得房屋。入住后不久,被告王清及丈夫搬来与原告顾兰英共同居住。2008年4月,为此楼办理房照时,被告王清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将房照交给了原告顾兰英。2013年3月15日,原告顾兰英向法院起诉被告王清及丈夫,请求确认海拉尔区巴尔虎西路粮食综合楼3单元302号楼房所有权归其所有。

  法院认为,争议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为顾兰英,由于顾兰英在购房时享受了因王清的职工身份而产生的1万元优惠,该房屋应为顾兰英与王清按份共有。因王清在职职工的身份使顾兰英购房时少交了1万元,该争议房屋权属比例应确定为1 :5.9,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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