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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两车相碰起争执 双方持刀棍聚众斗殴
发布时间:2013-07-29 09:49:18


    本网讯(廖长春)  7月26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聚众斗殴案,以被告人郭义、江祖涛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3年。

  2013年2月10日晚7时许,被告人郭义与江秀荣因车辆相碰之事发生争执。当晚,被告人郭义纠集了李建华等人在泰宁原钟楼附近,并准备了砍刀和铁棍,而江秀荣亦纠集了被告人江祖涛雄与王三琪等一伙人。期间,被告人郭义挂电话给江祖涛,称要与江秀荣进行斗殴。后王三琪得知其弟被郭义一伙人砍伤,便与被告人江祖涛及江秀荣等人携带砍刀、木棍,被告人郭义一伙人在原钟楼附近看被告人江祖涛一伙人后也冲向对方,双方在一街路口相遇,持刀、棍进行互殴,李建华、王三琪被砍伤。经法医鉴定,李建华的伤情为重伤,王三琪的伤情为轻伤。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郭义和江祖涛雄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义、江祖涛雄目无国法,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与李建华、王三琪等人互相殴斗,整个过程中,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据此,该院以聚众斗殴罪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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