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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万安检察院认真听取审查批捕阶段律师意见
作者:刘绍全   发布时间:2013-07-29 14:17:24


    今年以来,江西万安县检察院把听取律师意见作为审查批捕案件的重要环节,通过细化明确时间节点、意见重点、程序要点,增强可操作性。经听取律师意见,目前已对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已聘请律师的案件,在受案2天内通知律师案件已进入审查批捕阶段,可以提出辩护意见,同时视案情确定一个最迟提出意见的时间节点。对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在作出决定后3天内通知律师。对有必要反馈至侦查机关的律师意见,在作出审查批捕决定的同时告知。

    案件承办人在接待辩护律师过程中,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的涉案事实与罪名、社会危险性大小、是否有不适宜羁押情形、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等四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提升审查批捕工作效率。

    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应以《律师意见书》的形式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要注明来源、收集方式及相关人员、单位的联系方式,以便检察机关核实。侦查监督部门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注明通知律师、律师提出意见、对意见的采纳等具体情况。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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