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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德安:青少年社会调查报告助推未检工作开展
作者:王海宝   发布时间:2013-07-30 14:21:16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检法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调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江西省德安县检察院从严把握该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进行社会调查,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捕前、诉前社会调查工作,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质量。

    据了解,该院要求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一律启动社会调查程序。为使社会调查的内容全面可信,该院要求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前制定调查计划,列举需要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如近日该院受理的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犯罪嫌疑人熊某系未成年人,与被害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分手后,被害人仍然纠缠熊某并发生争执,熊某误用水果刀刺中被害人并致其死亡。该院受理后立刻启动社会调查程序,了解到熊某初中辍学后在外务工,家中只有父亲且疏于对其管教,熊某未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和父爱,家庭和社会对其犯罪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随后,该院将此报告作为量刑建议的依据之一进行公诉。目前,该案正等待宣判。

    此外,该院还积极争取公安机关的帮助,要求其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收集有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期间的表现或者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并随案移送。

    据悉,截止2013年1-7月份,该院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件2人并启动了社会调查程序,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批捕、公诉的参考依据,未发生一起因青少年刑事案件处理不当而引起的群体事件,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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