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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长安检察院推出法定代理人到场合适提醒制度
作者:岳红革 韩伟 刘勤成 发布时间:2013-07-30 15:31:37
一项特别保护程序遇到了“特殊情形”,到底该怎么办?近日,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推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参加讯问权利义务合适提醒制度》,不回避新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法定代理人到场规定的有序有效运行。 从今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的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了未成人刑事案件诉讼的一项特别程序:“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面对这项重大诉讼程序改革,今年以来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己在20余起未成年人涉盗窃、抢夺、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案件人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然而其中遭遇的个别异常情况也不时出现,该院副检察长任为农说:“未成人刑事案件诉讼这特别程序规定的本意是保障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涉案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监督司法机关文明执法,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个别令人忧虑的苗头。” 今年4月2日该院在审查批捕阶段讯问一名强奸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曹某时,检察官为核证固证的究问强奸案的细节,曹某也一五一十的详细回答,站在一旁的曹某的母亲徐某再也按奈不住了,“据我了解那女娃作风不好”“是不是她勾引你的”,曹某停顿片刻,在接下来的几处关健情节讯问中开始含糊其词,避重就轻。“这是插话的,也有巧妙暗示的,或者干脆代犯罪嫌疑人做避罪回答的”任为农强调。基于此,该院“合适提醒制度”明确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力,用语文明、工作方式文明, ,对法定代理人的现场意见要书面记录备案附卷,认真接受法定代理人的现场监督。同时也对法定代理人进行合适提醒:不能干扰阻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应该打探其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讯问情况。严禁泄露案情,串供等妨碍诉讼的情况发生。该院专门制作了《检察人员文明执法承诺书》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参加讯问权利义务告知卡》在法定代理人签收指定到场通知书时发送。 该院检察长张继锋告诉记者:出台“合适提醒”制度的目的是既要充分保障未成人涉罪人合法权益的落实,也要呵护法律尊严,保证刑事诉讼的依法顺利进行。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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