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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盘龙检方细化庭前会议制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作者:何赟 张亚林 郎方   发布时间:2013-08-06 11:10:20


    为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效实现程序公正、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和公诉质效,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公诉工作实际,日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制定了《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细则出台后,该院已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2次,诉讼得到圆满进行。

    2012年11月10日,盘龙区检察院公诉科收到一起涉案数额达百万的特大假烟案,12个被告人,证据材料达4本卷宗。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曾令和叶勇,雇佣了犯罪嫌疑人唐术能、余兆云、余远明等10人,从事假烟生产和销售。2012年8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在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浑水塘村的出租房里查获他们的假烟包装点,并查获各种近百万的假烟,很快,12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

    公诉科的案件承办人在认真审查该案后发现,这起案件涉案人数较多、涉案数额大、证据材料繁杂。为提高诉讼效率,5月26日,将该案在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盘龙区检察院也给法院提了一个建议,希望召开审前会议,控辩双方就案件证据材料交换意见。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7月3日,庭前会议举行,控辩双方就案件证据材料交换了意见,并针对会议中两个争议很大的问题,盘龙区检察院决定开庭时由公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两天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安侦查人员对上述辩护律师提出的问题,当庭作证,查清了事实的真相。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其余证据,由于在庭前会议中被告方辩护人都已了解、认可,所以没有提出疑义。庭审进行很顺利,4个多小时就结束了。

   “要是在以前,这样复杂的刑事案件,没有进行庭前会议,开庭时间至少要2天,一旦被告方只要提出任何一个问题‘为难’公诉方,那庭审就要被迫中止,进行重新核实后延期审理。现在开了庭前会议,控辩双方知己知彼,在证据上双方不会搞突袭,庭审的障碍大大减少,开庭效率提高很多。”该案的承办检察官罗弟菊感慨道。

    办理该案后,盘龙区检察院制定了《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在该院公诉部门全面推行实施。

    该细则主要包括:一是细化了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和提起方式。细则明确规定具有六类情形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并应当发出建议函,随案件卷宗一起移送人民法院。建议函载明建议召开庭前会议的原因及议事内容,以供人民法院参考。二是充分给予辩护人合理的维权空间。规定对在庭前会议中辩护人提出的程序性的意见,参会公诉人应当结合证据予以合理、合法的解答;辩护人提出需要通知证人、鉴定人或侦查人员等出庭作证的,参会公诉人可以发表意见,并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协同人民法院做好证人出庭的保护工作。其中对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公诉人应在会议后及时核实、调取证据合法性的相关证明。三是明确了庭前会议的法律监督问题,规定了对在庭前会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明确了相关的解决方式和方法,如:参会公诉人依法对庭前会议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法律监督,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以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发函,予以纠正。

   “庭前会议提高了办案效率,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了打击犯罪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盘龙区检察院分管公诉工作的刘云副检察长告诉记者。“审判人员通过庭前会议了解抗辩双方的基本态度和策略,对归纳争议焦点和引导庭审的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盘龙区法院的法官评价说。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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