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建国) 无端造谣中伤邻居,被质问时竟咬伤他人手指。8月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詹某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各项费用2.5万元的的60%即1.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0日,农妇梁某在干农活时,对众多村民讲述邻居詹某和其老公公有染的“趣事”。詹某听说后,找到梁某家中要其澄清事实并消除影响,梁某矢口否认,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进而厮打在一起。殴斗中,梁某将詹某右手小拇指咬伤。詹某受伤后到附近诊所进行消毒、包扎、并注射抗毒素针后回家。后因治疗不彻底,詹某的病情发展成脓性指头炎,迫不得已行右小指截指术。詹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新干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共计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詹某与被告梁某系邻居,本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由于被告梁某无端造谣中伤她人,挑起事端,造成原告詹某被村民误解,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厮打。对事故的发生,被告梁某存有过错,对原告詹某因此受到的损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原告詹某,对被告梁某的所为,不能理性对待、冷静处理,在时隔数日后,找到被告家中寻事,导致矛盾的激化,在相互厮打过程中造成右小拇指被咬伤,其自身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次要责任。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