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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不得放弃 无责免赔条款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3-08-08 10:22:23
本网讯(徐斌) 因第三者的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放弃代位求偿权、“无责免赔”等理由拒赔。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终审判决“无责免赔”条款无效,保险公司赔偿杨辉汽运公司8247.5元。 2012年5月19日,杨辉汽运公司驾驶员鲁某驾驶一辆货车在江西上饶县一路口等候放行时被陈某驾驶的货车追尾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鲁某不负事故责任。经保险公司定损,杨辉汽运公司的车辆损失为8247.5元。当杨辉汽运公司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其放弃向第三者代位求偿而拒绝赔偿,杨辉汽运公司遂诉至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辉汽运公司8247.5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宜春中院。认为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辉汽运公司在事故中无责,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宜春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受到第三者的损害时,可以自由选择基于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或向侵权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杨辉汽运公司要求高安人民财保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予以赔偿合理合法。高安人民财保与杨辉汽运公司签订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第二十六条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质上减轻或免除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该条款无效,高安人民财保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高安人民财保自向杨辉汽运公司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杨辉汽运公司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宜春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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