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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存在坑洼出事故 公路局疏于维护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3-08-08 10:35:54


    本网讯(李国红)  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虽未认定公路局承担事故责任,但因事发路面存在三坑洼,法院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判其担责。8月7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吉安市公路局新干县分局应赔偿被告周林10785元。

    2012年5月15日,原告周林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在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使,与被告张军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周林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认定原告周林和被告张军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原告周林的伤残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两处。另查明,事发路段路面存在三个坑洼。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路段路面存在坑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通行。虽然交警认定新干县公路分局不负事故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实事故发生的一份证据,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份额确定的依据。民事赔偿责任应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根据交警部门现场勘查,事发路段存在坑洼,被告新干县公路分局对事发路段负有疏于管理维护之责,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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