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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尽扶养丧葬义务 有权分享被扶养人遗产
发布时间:2013-08-08 12:04:08
本网讯(覃志宏) 原告黄艳丽、黄其财与死者黄槟昌、黄光佐之间共同生活,对两个死者尽了生扶死葬的义务,但被告黄登学、黄妈念以原告不是两个死者的继承人为由不能分遗产而引起纠纷。一审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原告黄艳丽、黄其财有权分得田阳县巴别乡巴别街18号房屋中属于黄槟昌、黄光佐的遗产的判决。被告不服一审法院的判提起上诉。二审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2013年8月8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代行了宣判。 黄槟昌、黄光佐是同胞兄弟,被告黄登学、黄妈念是他们的父母,居住于田阳县巴别乡巴别街18号房屋(下简称诉争房屋)。2007年8月22日,原告黄艳丽与黄槟昌按农村习俗摆设酒席举办婚礼,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原告黄其财也跟随其母亲黄艳丽一起落户诉争房屋同黄槟昌、黄光佐及被告黄登学、黄妈念一家人共同生活。原告黄艳丽与黄槟昌同居生活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黄妈念、黄登学因与黄槟昌、原告黄艳丽产生矛盾,两被告分别于2008年6月和2009年11月离开诉争房屋去与其他子女居住。当时,黄光佐、黄槟昌体弱多病,兄弟俩的日常生活及送医买药均由原告料理,家庭日常开支也几乎全靠两原告劳动所得应付。2010年8月19日黄光佐因病死亡,黄槟昌也于2011年2月15日因病死亡。黄槟昌、黄光佐后事处理,主要由两原告主持操办。黄槟昌、黄光佐死亡后,诉争房屋一直由两原告居住至今。2011年6月6日,黄登学、黄妈念以黄艳丽与黄黄槟昌是同居关系,无权继承黄槟昌的房屋遗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诉争房屋是其与儿子黄槟昌、黄光佐共同所有。2012年3月26日田阳法院判决确认诉争共同屋归被告黄登学、黄妈念及黄槟昌、黄光佐共同共有。2012年6月6日被告黄登学、黄妈念,以原告黄艳丽、黄其财侵权为由向田阳法院起诉,要求两原告搬离诉争房屋,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两原告有权分得田阳县巴别乡巴别街18号房屋中属于黄槟昌、黄光佐的遗产。 另查明,原告黄艳丽与黄槟昌同居期间未生育孩子;黄光佐一直未婚生育;诉争房屋是黄槟昌、黄光佐唯一的遗产。 法院认为,原告黄艳丽、黄其财虽不是黄槟昌、黄光佐的继承人,但原告与黄槟昌、黄光佐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共同劳动经营,对黄槟昌、黄光佐尽了生养死葬义务,且是尽较多扶养义务的人,原告请求分得黄槟昌、黄光佐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在诉争的房屋中有部分属于黄槟昌、黄光佐的遗产,故两原告有权分享诉争房屋的适当的份额。于是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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