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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应有度 自有林木无证滥伐也受责
发布时间:2013-08-08 14:35:55


    本网讯(韦海澄)  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的年采伐量。无视危害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无证滥伐自有林木,也受到法律的严惩。2013年8月8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对翁佳福、刘相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人民币。

    广西浦北县大成镇的翁佳福与刘相华辉合伙购买了位于浦北县大成镇到耽村委羊头岭的一幅速生桉林木,2012年10月1日至4日,被告人翁佳福伙同刘相华辉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李华强等人砍伐浦北县大成镇到耽村委羊头岭的一幅速生桉树林,砍伐后运输到北海市合浦县的木材加工厂出卖。得款30000余元,扣除支出的费用后两人每人分得3000元。经鉴定,被滥伐的速生桉林木面积0.66公顷,蓄积量71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佳福、刘相华辉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速生桉林木,滥伐林木蓄积数量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虽然两被告人滥伐的林木蓄积数量巨大,但两被告人滥伐的林木是速生林木,砍伐后容易再生长,砍伐的林木也是自已出资购买的,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且两被告人是初犯,可以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故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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