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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电话骂前妻“偷人” 前夫被判赔礼道歉
发布时间:2013-08-09 16:37:09


    本网讯(贺力平)  男子因不满妻子和自己离婚,就在亲友谩骂、诽谤前妻在与其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子有染,前妻忍无可忍,告上法庭。8月9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支持了原告刘红莲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朱畅寒停止对原告刘红莲的侵害,向原告刘红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刘红莲与朱畅寒原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子。因感情不和,刘红莲提出离婚,朱畅寒也同意,双方遂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办理了离婚手续。做为男人的朱畅寒认为是女方刘红莲提出的离婚,觉得没面子,心怀不满,就多次在双方亲戚朋友面前捏造事实,谩骂、诽谤原告刘红莲在与其结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与刘红莲同学杨宪元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2年7月份,原告刘红莲在外地给被告朱畅寒打电话,要求被告朱畅寒履行离婚协议内容,将共有的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被告在电话里侮辱、诽谤原告偷人。其后,朱畅寒又多次在电话中辱骂原告刘红莲。8月份,原告回邵阳看以前居住的房屋和自己的东西,被告当着他人的面辱骂原告在学校读书期间与杨宪元鬼混,原告为此郁闷,并患有精神抑郁症。

    今年5月,刘红莲忍无可忍,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朱畅寒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朱畅寒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朱畅寒承诺以后不再谩骂原告。原告鉴于被告的态度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朱畅寒捏造事实,在原、被告的亲友间散布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以此谩骂、诽谤原告,为多人所知晓,已造成原告名誉损害,构成名誉侵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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