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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婚陷阱多 法官提示大龄青年警惕失财又失身
作者:田兴春 发布时间:2013-08-13 15:03:13
单身青年交友愿望在“中国情人节”到来之时更为强烈,但切不可因此盲目交友,应格外警惕“征婚陷阱”。 今年7月11日,青岛海关公布了一起“感情诱骗”毒品走私大案,一名尼日利亚籍男性通过注册交友网站、腾讯QQ等网络聊天工具,利用金钱诱惑、感情欺骗等手段先后骗取数名不知情的中国女网友的感情,然后再利用她们接收、转寄藏有毒品的邮件,并经过层层转递邮寄贩卖毒品。 征婚竟然征来“毒贩”,先前更有媒体曝出曾犯罪被通缉的某男子隐匿多年后竟然出现在相亲节目中,面对众多的相亲平台,不少大龄青年往往因急于结婚而陷入了不法分子精心编制的“征婚陷阱”。 以下为北京市房山法院根据近年来发生的各类相亲陷阱发布的有针对性的提醒。 【陷阱一】“知己不知彼”,轻信对方身份放松警惕 2012年7月,42岁的郭英在与其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手机交友平台与28岁的姜磊相识。郭英竟然以丈夫和前妻之女牛丽的名义,冒充现役军官,与姜磊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其间,骗取姜磊人民币15000余元及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2012年9月,郭英通过手机交友平台与房山区闫村镇某村29岁村民董华相识,仍以“牛丽”的名义,冒充现役军官,与董华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其间,郭英通过董华与开设超市的牧鹏认识,被告人郭英以看病等为由从牧鹏处骗取现金2900元,价值150元的手机充值卡、租车费550元。一个月后,郭英通过他人介绍与房山区城关街道某村民王波相识,被告人郭英仍以同样的方法与王波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并订婚。其间骗取王波人民币3700元,并从王波处获得金立牌C600型手机1部。2012年10月26日,郭英被传唤到案。 房山法院认为,郭英多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郭英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退赔被害人所得赃款。 法官提示: 本案中,42岁的郭英冒充24岁年轻女子行骗成功,其原因除郭英外表年轻外,与郭英冒充军官关系密切。近年来,屡屡出现冒充军官、警察、教授等身份骗财骗色的案件,被骗者基于对这些身份的人的天然好感和信任,往往很容易上当。更有甚者,拿着假身份证件,专门诈骗“剩男剩女”。法官提示,在交友过程中,尤其是通过婚恋交友平台上认识交友的,不要轻易相信对方所标榜的身份,包括婚恋网站上所谓“加V”、经过身份认证的优质青年,也不可掉以轻心,实践中已出现因为信任婚恋网站身份认证内容而被骗,起诉婚恋网站的案例。终身大事需自己留心,多长个心眼,危险就少了一分。 【陷阱二】难抵“视觉诱惑”,失财又失身 自称单身、父母双亡的江苏籍男子庞强利用自己的明星般的帅气外表,在四年间先后骗得六位女士财产高达86万元,在受害人眼里,庞强就是“高富帅”,却不想自己已深陷骗局。2007年8月左右,已婚男子庞强通过QQ聊天认识了卫女士,他告诉卫女士自己叫陈某某,并骗卫女士说自己在很小时候父母就因化工厂爆炸去世,由奶奶抚养长大,至今未婚,自己是复旦大学毕业的,在国外留学,目前是瑞士籍华人,在北京金融街的外资银行工作等等。在网上聊天和见面过程中,庞强对卫女士大献殷勤,不久就俘获了卫女士的芳心。后来,庞强就以做生意、资金周转等理由,骗取卫女士8000元。 用同样的方法,庞强先后骗得六名女士钱财,并在此过程中与部分女士发生关系。2011年10月2日,庞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房山法院认为,庞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庞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案发后,多位受害者坦言,自己是被庞强的帅气外表迷了心智,被他的“风度优雅”忽悠了。因为迷恋“帅哥”,没想到深陷情网而不可自拔。 法官提示: 本案中,已婚男子利用自身优越的外貌条件,轻易骗得多名女性的钱财,反映出部分青年在征婚交友的过程中,没能理性抵制视觉的诱惑,付出真心的同时,在犯罪分子精心编造的谎言中,付出大量钱财。在实践中,不法分子往往先利用外貌优势,编造诸如做生意亟需资金、假名打欠条借钱、张罗婚礼需要资金等理由,步步套取被害人钱财。法官提示,在恋爱过程中,当对方提出需要资金支持时,一定要冷静检视对方的行为和意图,审慎给予对方钱财。在给予对方钱财时,要多留个心眼,保留一些证据,如果实在觉得让对方出具欠条难为情,可通过录音、第三方见证人加以证明。 【陷阱三】“人生若只如初见”,初见并非只有美好 大龄剩女陈女士刊登征婚广告后,竟邂逅了外貌端正的多年惯偷朱文,两人第一次见面没说几句话,陈女士的电脑就被朱文顺手牵羊,令陈女士唏嘘不已。 2012年12月,大龄剩女陈女士在报纸上刊登征婚广告。朱文看到了这条信息,心想陈女士家庭条件不错,年龄不小,肯定很迫切想找到伴儿,决定去应征,弄点钱来花。当朱文以应征为名与陈女士取得联系后,陈女士被电话中斯文儒雅的声音打动,竟答应朱文到自己家中见面。朱文虽已年过五十,外表年轻稳重,陈女士很是欣喜,赶紧泡茶端水。朱文的贼眼睛到处张望,发现了在客厅茶几上的笔记本电脑,赶紧抓起电脑,健步如飞地离开了陈女士家。等陈女士回到客厅,发现朱文连同电脑一起不见了,随后报了警。4月3日,四处逃窜的朱文终被查获归案,陈女士的电脑早已被销赃变现。 经调查发现,1992年3月朱文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房山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朱文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2000元,并责令朱文退赔陈女士电脑折价款。据陈女士说,刚开始她实在不敢相信那个斯文的男子会做出这样的事,案发后才知道,自己征婚征来的是一个盗窃惯犯,也不禁庆幸家中没有更大的损失。 法官提示: 本案中,陈女士与朱文初次见面便被朱文盗走一台电脑,主要原因是陈女士想当然认为亲自前往家中相亲的朱文也具有和自己一样迫切交友的想法,对朱文放松警惕。实际上,将初次见面的地点安排在家中的行为十分危险,陈女士仅是遭受财产损失,严重的可能受到人身伤害。初次见面的地点应选在开放的公共空间,如咖啡厅、茶馆等地,或者有他人陪同,可明显降低危险系数。朱文将目标锁定陈女士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朱文从陈女士的征婚广告中了解到陈女士大龄未婚、经济条件不错的信息,利用了陈女士急于交友的心理,所以在征婚交友过程中,大龄女青年应擦亮双眼,格外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陷阱四】高额彩礼,不得不说的痛 王先生与陈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双方举证了订婚仪式,并照了结婚照,锁定了结婚日期,后因矛盾导致双方分手,王先生因婚前给了陈女士很多彩礼,为了挽回损失,王先生将曾经的“未婚妻”起诉到了房山法院。王先生称,他和陈女士经人介绍于2010年4月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10年10月举行了订婚仪式,王先生曾为陈女士购买三金(戒指、项链、耳钉),价值7475.9元;在订婚当天,王先生给了陈女士订婚彩礼10001元。后双方到影楼拍摄订婚照花费4059元。订婚后,陈女士以种种理由推托,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分手。自觉“人财两空”的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陈女士退还王先生价值7475.9元的三金及订婚彩礼10001元;并且承担订婚照费用的二分之一。 陈女士辩称,她并没有在结婚之事上推脱,反倒是王先生毁约不结婚。并且,王先生为她购买的“三金”是王先生为了增进与自己之间的感情赠送的,所以不能退给王先生。后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席间,王先生与陈女士都对双方的父母改变了称呼,故王先生的父母了陈女士10001元的红包(当地称为改口钱)。陈女士的父母也给了王先生红包1000元。陈女士认为该钱是王先生父母给的改口钱,应属于赠与行为。陈女士说,她至今没见过婚纱照,所以不同意支付照片的有关费用。 让王先生意外的事,陈女士当庭提出反诉,称其为了结婚已经预定了厨师一条龙服务,并且支付了6000元,该项费用的损失是由于王先生擅自悔婚导致的,应由王先生赔偿,所以要求王先生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陈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交往过程中,王先生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陈女士部分彩礼并为其购买部分首饰。后双方分手,在无法达到缔结婚姻目的时,根据公平原则与社会的善良风俗,王先生给付陈女士的部分彩礼及部分首饰,应予退还。王先生与陈女士到照相馆拍摄结婚照,王先生支付的照相费用,因该费用系二人自愿共同消费,不能确认各自消费数额,且陈女士并未得到相片,王先生要求陈女士给付照片一半的费用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陈女士反诉要求王先生赔礼道歉,赔偿名誉损失5000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婚姻自由,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干涉。王先生与陈女士以缔结婚姻目的,恋爱交往是自愿行为,在王先生提出与陈女士分手后,陈女士无权加以强迫,对陈女士该项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陈女士反诉要求王先生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在我国部分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婚前送彩礼、“改口费”的情况较多,在此情形下,部分人为了赚钱,想到了通过与他人恋爱、谈婚论嫁进而获得彩礼收益的途径,既伤害了对方的感情,更让对方受到财产损害。本案中,法院判决返还彩礼是基于公平原则和善良风俗,王先生最终很幸运,没有“人财两空”, 如果王先生遇到的是一个专业彩礼诈骗户,估计就没那么幸运了。这给单身男女提了一个醒:恋爱交友过程中,多长个心眼,谨防诈骗。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人民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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