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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污群众关注获赔大过惩治污染者
作者:李娜 发布时间:2013-08-14 10:21:11
席卷大半个中国的雾霾恐慌、山西长治苯胺泄漏事故、黄浦江上游发现大量死猪……今年上半年,接连曝光的环境污染事件,把公众污染容忍度推上“临界点”。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自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近两个月来,各地陆续出现首例因环境污染入刑的案件,多名污染环境者被判刑,新司法解释的效果已初步显现。 多地判环境污染入刑案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丰热镀锌厂因没有环保手续,擅自建设、非法排放废酸液污染环境被关停,却私自恢复生产。该企业负责人沈某被刑事拘留,成为“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全国因环保违法而获刑的第一人。 与此同时,这场针对企业非法排污的刑事风暴也在多地刮起:6月29日,江苏省镇江丹阳市皇塘镇一非法洗桶点负责人杨某被刑拘;7月17日,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偷排废水污染物含量最高超标1万多倍的犯罪嫌疑人邓某批准逮捕。 更让人欣喜的是,多地环境污染入刑首案很快落判。7月3日,将装有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料桶倒入河沟内的被告人王某、杨某,被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龙江河镉污染系列案在三地一审法院同时宣判;8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违法处置、排放超标污水,造成河流污染的案件作出判决。 “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环境犯罪主要采取的是罚款或者强制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郓城县法院刑庭副庭长晁岳强表示,污染环境的监管职责主要由环保局行使,而环保局很难把行政处罚案件与刑事案件进行有效衔接,因此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很少。 浦江县检察院承办邓某一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自1998年实施的刑法中规定“污染入刑”开始,截至2012年,由于办理污染环境案件存在取证难、认定难、鉴定难等实际问题,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很难操作。 他解释说,此次“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之前,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从原本的“结果犯”修正为“行为犯”,但规定仍然太过笼统,哪些情形才能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没有明确,实际操作中仍不易认定。 处罚力度加大量刑从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陈敏在河池市龙江河镉污染系列案宣判后曾表示,新司法解释为审理该系列案解决了4个问题:即明确了公私财产损失的范围;解决了何为有毒物质;解决了入罪标准;明确了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情节。“司法解释易于操作,将为今后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发挥更大作用。” 晁岳强认为,新司法解释最大的进步是降低了入罪门槛。“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人员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1人以上重伤即可;过去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都体现了降低入罪门槛的特点。” “新司法解释着重考虑了对环境污染现象的从严打击。”浦江县检察院承办邓某一案的检察官解释说,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罪的14种情形,使得操作性更强,同时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 此外,他们一致认为,司法解释规定实施污染环境等犯罪,具有如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等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也加强了对监管人员的监督,使执法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心更强。 在量刑上,法官们表示,结合当前环境违法现象的严峻态势,法院有必要出重拳、用重典,综合运用经济处罚、人身自由处罚等手段,达到有效遏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将在依法保障各被告人权利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并参照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等,审慎分析证据,认真查实犯罪行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环保部门移交案件增多 尽管新司法解释实施效果较为乐观,但不少司法实务界人士还是有些担忧。最大的担心莫过于环保部门是否有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积极性。 据介绍,公安机关侦办的环境污染案件主要靠环保执法部门移交,但是程序比较复杂,而且很容易把环保执法人员牵涉进去,使环保部门极有可能不愿移交案件。 对此,浦江县检察院承办邓某一案的检察官并不担忧。“我们当地政府对环境资源保护十分重视,目前环保局和公安局进行了联合执法,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维护了群众环境权益。” 记者了解到,对于环保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衔接问题,江苏省也已推出一些措施。6月18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江苏将在全国率先建立环境保护联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将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杜绝生态环境犯罪“以罚代刑”,确保相关案件依法及时查处。 7月31日,环保部通报了今年第二季度群众和媒体陆续反映的一些环境污染问题的处置情况。从环保部当天公布的34起违法案件查处结果看,移交司法部门的数量明显增多。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基本上不存在掣肘问题。”晁岳强直言,但有些问题不容忽视。首先,群众习惯选择向环保部门投诉,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意识比较薄弱;受到污染影响的群众往往更关心个人利益的弥补,对污染者是否判刑不太关心;另外,企业阻挠环保检查现象仍时有发生。 他建议,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状况的监督管理,增加环境执法频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零容忍”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加强对环境执法部门和人员的监督,杜绝渎职案件发生。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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