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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检察10种“说情”须备案
作者:黄洁 刘慧慧   发布时间:2013-08-14 10:57:14


    记者8月13日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为规范干警执法行为,该院正式建立办案说情报告制度,即要求对在办案过程中通过非正当途径、非组织行为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案情、干预办案的情况进行报告,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据了解,在该院制定的制度要求中,详细列举了必须报告的10种“说情”情形,并要求检察干警应在事由发生后3日内填写《办案说情报告表》,按照规定逐级进行报告,检察长、党组成员也应按规定进行报告。

    办案说情报告制度规定,如不如实报告说情情况,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相关检察纪律规定处理;影响案件公正办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纪检监察部门会将调查情况存入检察干警廉政信用档案和执法档案,并作为干警年度考核及职级晋升的依据。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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