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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娄烦县法院一纸错判 权利人九年艰难维权
作者:邢晖   发布时间:2013-08-16 09:17:52


    近日,山西省交城县马志忠向本网编辑部倾诉了其因为法院错误判决而丧失铁矿开采厂法定代表人资格,继而进行九年多时间艰难维权的经历。通过马志忠的诉说和两级三家法院的多份判决书、裁定书,一幕幕艰难维权历程逐渐呈现在记者眼前。

    未参加诉讼便丢失法定代表人资格

    马志忠向记者提供的投诉材料称,2002年,原铁矿开采厂承包人张贵平欲将开采厂转让。2002年8月1日,张贵平与马志忠的妹妹马志丽订立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由马志丽交付定金3万元,转让费24万元,同年8月21日前付清余款,否则张贵平有权另行转让。由于马志丽未能按时全面履行,2003年6月18日,马志忠与娄烦县国税局职工李永生合伙经村委会同意,从原承包人张贵平手里承包了马家庄乡东水沟村铁矿开采厂,并经娄烦县公证处进行公证,马志忠在全面履行转让合同书后接手铁矿开采厂,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于2003年7月8日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

    然而好景不长,马志丽与李永生一纸诉状将原承包人张贵平诉至娄烦县法院,马志丽主张,是她委托马志忠和李永生,经村委会同意与张贵平签订了矿山开采经营权转让合同书,并进行了公证,也已付清了全部转让费26万元,请求法院判令张贵平按约交付矿山所有证件。

    2004年1月5日,娄烦县法院判决张贵平给付马志丽李永生采矿许可证、矿山验收合格证等证件。

    张贵平不服娄烦县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太原市中级法院,2004年3月16日,太原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张贵平的代理人,山西同辉律师事务所苏俊杰律师对记者表示,本案的一审二审存在严重问题,作为铁矿开采厂法定代表人的马志忠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马志忠也叫屈,他无法理解为什么在自己没有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就被剥夺了铁矿开采厂法定代表人身份。

    2004年4月份后,娄烦县法院执行局依据判决向相关部门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铁矿开采厂的全部手续变更至他人名下。

    法院裁定再审权利人看到一线希望

    太原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之后,马志忠、张贵平便走上了艰难的上访、申诉之路。2006年7月18日,太原市中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作出再审裁定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这让马志忠看到了一线维权的希望。

    之后发生的情况使得再审中止,李永生、马志丽涉嫌非法拘禁张贵平被娄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依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太原市中院中止了案件再审的审理。

    法定中止情况结束后,太原市中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娄烦县法院和太原市中院之前铁矿开采厂纠纷的民事判决,指定古交市法院重新审理。在古交市法院重新审理该案时,马志忠终于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2010年5月13日,古交市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李永生、马志丽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马志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再次得到确认。

    原审原告撤诉案件执行回转无人管

    李永生、马志丽对古交市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太原市中院。2011年3月10日,太原市中院再次作出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再次发还至古交市法院重新审理。原来,就在太原市中院裁定重新审理铁矿开采厂纠纷案之后,李永生、马志丽又将铁矿开采厂转让给第三人李亮亮。

    古交市法院以李永生、马志丽为原审原告,以张贵平为原审被告,以马志忠、李亮亮为第三人再次重新审理该案过程中,李永生、马志丽于2011年8月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11年8月16日,古交市法院裁定准许李永生、马志丽撤回起诉。

    至此,娄烦县法院执行局于2004年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铁矿开采厂的全部手续变更至他人名下所依据的判决已被撤销,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不复存在。此后,马志忠多次向娄烦县法院、古交市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均无结果;多次去工商、国土、安监等部门要求恢复,同样没有结果。

    马志忠对记者说,从2003年投资至今已有10年之久,因为一场诉讼案件他也从40岁壮年步入50岁暮年,艰难的上访、申诉、维权已经耗尽了全部的积蓄,且外债累累,又无一分钱的收益,现在整个身心都陷在其中,其他事情一点儿都没心思做。

    本是维护公正最后一道屏障的法院审判,对于马志忠来说如同一个充满恐惧的魔术箱,如梦如魇,进出之间,人还在,矿没了。

    铁矿开采厂纠纷案最终何去何从,本网将继续关注。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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