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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章企业拒认可 法官释法案子当庭结
发布时间:2013-09-02 11:30:19


    本网讯(余志刚 陈建雄)  一企业以承包合同书未盖章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被人告上法院。8月29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主审法官紧紧抓住双方争议焦点,并针对该案阐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成功调解这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被告江苏省宜兴市衡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宜兴公司)自愿当庭给付尚欠原告莫培少建筑工程款15万元;原告莫培少自愿放弃对被告宜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26日,被告宜兴公司与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河池化工公司)签订《901新建干煤棚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河池化工公司的901新建干煤棚工程设计及施工由宜兴公司承包。2012年2月18日,被告宜兴公司驻河池化工公司901新建干煤棚工地的委托代理人叶朋与原告莫培少代表的“莫培少工程队”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宜兴公司将河池化工公司901新建干煤棚工程土建工程部分由原告负责施工(包工包料)。2013年11月13日,原告承包的土建工程施工完工,经对工程进行结算,其工程款为316743.93元。原告经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结算工程款未果后,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宜兴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316743.93元。

    被告宜兴公司辩称,被告宜兴公司驻河池化工公司901新建干煤棚工地的委托代理人叶朋,未经公司授权与原告莫培少为代表的“莫培少工程队”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是越权代理,且所签订的合同书未盖有公司合同章,该合同书没有法律效力。同时,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也与事实不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审法官适时指出,叶朋作为被告宜兴公司驻河池化工公司901新建干煤棚工地的委托代理人,其与原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行为,原告有理由相信其行为是代表被告宜兴公司依法履行职务行为,具有代理权。叶朋的民事代理行为符合民事表见代理行为特征。因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虽然未盖有公司合同章,但仍合法有效。经过法官对我国表见代理及有关法律的法理解释,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于是便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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