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证据不足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3-09-02 15:57:33


    本网讯(陈宏飞)  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却只能提供一张照片,一个身份证,而被告始终找不到。其变更抚养权无法得到支持。8月30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吴海法未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也没有证据证明变更子女抚养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据吴海法诉称,其与张东方于2008年同居生活,先后生育两个女儿。现双方已分居,张东方将非婚生女儿带到别人家生活。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由张东方承担抚养费。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吴海法仅向法院提供了原告居民身份证一份和照片一张。照片为吴海法与一女子各抱一儿童合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照片不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明,也不是儿童的医学出生证明,更不是原告所在的基层组织或单位的证明,不能证明原告和与其合影的成年女子及儿童的关系,未达到确实、充分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明目的,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次送达,均未找到被告张东方。

    为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证明责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于己的诉讼后果。原告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同居生活并生育二女,但其证据未达到证明确实、充分之证明目的,对原告要求直接抚养女儿并由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上述事实与理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