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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检察院加强作风建设严守"十个严禁"
作者:沈义 张洪   发布时间:2013-09-03 11:12:24


    重庆市检察院在9月2日下发的《关于抓好正风肃纪、加强作风建设的通知》(简称《通知》)中,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必须严守“十个严禁”规定。

  《通知》要求,全市各级检察院要高度重视纪律作风建设,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干警深入讨论,剖析原因,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从群众所关心的事情做起,切实整改 “四风”问题。全体检察人员应自觉遵守纪律规定,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真正管好手、管好嘴、管好腿,严于律己,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通知》规定,全市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必须坚决贯彻中央、最高检和市委有关纪律要求,严守“十个严禁”规定:一是严禁不按程序、不规范执法;二是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请托人提供的吃请、礼物、健身、旅游和休闲娱乐活动;三是严禁到会所、夜总会、洗浴中心等场所参与有异性陪侍服务等不健康娱乐活动;四是严禁借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子女升学等事宜大操大办;五是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六是严禁酒后驾车;七是严禁警车私用,违规将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八是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相互吃请,支付非公务活动费用;九是严禁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网购、打牌;十严禁违反检察人员职业操守,在公共场所耍特权、逞威风,不注重公众形象,发生与检察官身份不符的言行。

    为严格监督检查,《通知》强调各级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始终坚持从严治检方针,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坚决克服好人主义思想,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敢于发现,敢于纠正,做到早提醒、早处理,防患于未然。市院纪检监察机构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全市检察机关执行上述规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养痈为患。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致使本单位、本部门检察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一律按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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