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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过街不走人行道 被车撞自担40%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3-09-03 09:32:12
本网讯(李海连) 行人横过街道不遵守走人行道的交通规则,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自担责任。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受害人黄龙自担40%的民事责任。 2013年5月10日18时40分,被告张保连驾驶轿车沿324国道由田阳往田东方向行驶,行至解放东路与火车站交叉路口时,与正在由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黄龙发生碰撞,造成黄龙受伤经田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被告张保连承担主要责任,黄龙承担次要责任。 2013年7月10日,受害人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保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78186.5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保连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能避让,应主要民事赔偿责任。黄龙横过街道,未能在确认安全后通行,应自行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根据事故认定书及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由受害人黄龙自行承担40%的民事责任。被告张保连驾驶的轿车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保连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黄龙自担40%的责任。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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