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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首例强制医疗案审结 妄想症患者砍死会计
发布时间:2013-09-04 10:38:43


    本网讯(卢 瑾)  8月30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就铅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占林国强制医疗一案作出裁决,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占林国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上饶全市法院做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被申请人占林国系江西省铅山县人,2012年11月7日,占林国因涉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执行逮捕,而办案民警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占林国精神意识与常人有别,遂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经鉴定,他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为此,公安机关依据刑诉法相关规定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依法释放占林国,并将他送往县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同时于2013年6月14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审查后,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请求依法决定。

    该案受理后,县法院法官按照法定程序前往县精神病医院会见了占林国,了解其恢复情况。原来被申请人占林国多年来妄想同村村民黄四崽利用村里会计的身份唆使别人卖给他的东西涨价,使其生活穷困潦倒,所以一直怀恨在心。2012年11月6日晚上10时许,被申请人占林国手持一把砍柴刀前往黄四崽家,在其家门口将黄四崽杀害。

    经铅山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黄四崽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造成左右总动脉离断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申请人占林国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最终县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占林国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剥夺他人生命,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害妄想严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当予以强制医疗。申请人提请对被申请人占林国实施强制医疗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诉讼代理人提出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综合被申请人的精神状况,应当对其适用强制医疗的代理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决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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