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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一局长非法收取好处费22万获刑五年
作者:蔡新根   发布时间:2013-09-04 15:47:18


    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犯受贿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身为该市某区教育与科技局局长的姚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自己有决定权的便利,将下属机构勤工俭学办公室的勤工俭学公司印刷厂承包给黄某。2008年5月10日,黄某以来宾市兴宾区某彩色印刷厂的名义与该勤工俭学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黄某按照该区各中小学校每学期印刷试卷和作业本总费用5%的比例给姚某回扣。姚某先后分6次收受黄某送的回扣共计21万元。经查,姚某在中小学校服生意上为黄某提供便利,黄某为感谢姚某,在2008年至2011年的每年中秋节期间,分4次送给姚某好处费共计1万元。案发后,姚某向检察机关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鉴于姚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出全部赃款等可以减轻和从轻处罚情节。遂对姚某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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