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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大盗”偷窃171部手机20台电脑终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9-05 14:57:47


    本网讯(唐雪云 韦丹)  一人开车接应,一人用拙劣的作案工具撬门。两男子分工合作,专门盗窃乡镇手机通讯店的手机、乡镇单位办公室的电脑,先后在两县三个乡镇作案,共盗窃电脑20套、手机171部,为此这两名“IT大盗”受到了法律的惩罚。9月4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莫先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兰彩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莫先勇违法所得18800元、被告人兰彩情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2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莫先勇伙同“潘老四”(在逃)开车窜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龙岸镇龙岸街大地手机店,由“潘老四”在车内负责接应,由莫先勇持螺丝刀撬开手机店大门入室将手机店内的98台各款式新手机和1200余元的现金盗走,后二人驱车逃离。在逃离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县城后,“潘老四”将盗得的17、18台手机拿走,莫先勇将余下的近80台手机拿到柳州市转卖给一陌生男子,获得赃款7800元。莫先勇将所获赃款7800元和盗得的1200余元现金独自占有。经鉴定,被盗的98台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5178元。

    2012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莫先勇伙同被告人兰彩情开车窜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龙岸镇龙岸文化广播电视站,由兰彩情负责开车接应,由莫先勇用小刀、铁棍等物撬门窜入文化站内,割断电脑线后将10套电脑盗出,后二人驱车逃离。之后,二人将所盗电脑转卖,共获赃款8000元,被告人莫先勇分到5000元,被告人兰彩情分到3000元。经鉴定,被盗的10套电脑价值为1834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配合缴获的被盗的6套电脑发还失主。

    2012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莫先勇伙同被告人兰彩情开车窜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乔善乡中心卫生院,由兰彩情负责开车接应,由莫先勇窜入卫生院办公室内将5套新电脑盗走;次日凌晨3时许,莫先勇伙同兰彩情再次驱车窜到乔善乡中心卫生院,将5套办公电脑盗走。莫先勇、兰彩情转卖这10套电脑共获赃款10000元,其中莫先勇分得6000元,兰彩情分得4000元。经鉴定,罗城乔善乡中心卫生院被盗的10套电脑价值3067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配合缴获的被盗的4套电脑发还失主。

    2012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莫先勇伙同被告人兰彩情驱车窜至宜州市同德乡同德街网乐通讯店,由兰彩情负责开车接应,莫先勇撬门入室盗走店内73台各款式新手机,后二被告人驱车回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县城。后二被告人于当日下午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员查获,并在二人使用的小轿车内当场查获被盗手机73台。经鉴定,网乐通讯店被盗的73台手机价值3042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查获并扣押的73台手机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先勇伙同他人或被告人兰彩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莫先勇参与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15821元,被告人兰彩情参与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9443元,均达到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莫先勇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兰彩情在本案中起积极作用,是本案的积极参与者,系主犯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莫先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莫先勇、兰彩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莫先勇、兰彩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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