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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争先洗澡起纠纷 双方招同事打群架
发布时间:2013-09-05 15:23:29


    本网讯(黄赫思)  因争抢公司浴室洗澡起纠纷,本是投资公司白领的二人同时找来写字楼内的同事,分成两边在公司门口打群架,造成恶劣影响,日前,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二审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德称与黄皇(另案处理)在百色市某投资公司的浴室里因争先洗澡而发生纠纷,双方互不服气,约好在公司门口见面解决。杨德称遂打电话招来老乡兼同事吴文、关灵等人,后到公司宿舍叫黄皇到公司门口打架。黄皇也打电话叫来在同一写字楼上班的同案人刘山(另案处理)及室友王立民,二人携带两根钢水管到投资公司门口,双方发生打架斗殴。在斗殴的过程中,黄皇被关灵持一块砖头砸中头部,刘山则持1把自制刀具捅伤吴文背部,后双方被公司保安发现制止。经法医鉴定,吴文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黄皇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德称组织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德称系首要分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德称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对被告人杨德称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建议依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德称辩解他们一方没有持械的意见,经查缺乏依据,不予采纳。理由是涉案人刘山、黄皇均陈述黄皇被被告人杨德称一方的人持砖头砸中头部,与被告人杨德称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且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明黄皇的头皮挫伤,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杨德称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德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上诉后,百色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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