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元春华 纪秀婷) 昔日农民“农转非”后,如今屡次申请“非转农”被拒,将县公安局诉至法院。9月4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2年7月30日,原告熊先生花了2000元的“价格”,费尽心血将全家四口的农业户口由老家迁移至县城落户,成为令人羡慕的城镇常住户口。可谁也不曾想到,2005年以来,国家开始对农村户口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使得原告熊先生后悔莫及,也萌生将全家的城镇户口迁回至原籍的想法。经多次努力,当地村委会也表示愿意接收,当原告熊先生兴高采烈的拿着接收证明向县公安局申请“非转农”时,却始终未能如愿以偿。2013年6月26日,原告遂向该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为原告一家四口户口办理“非转农”迁回原籍并赔偿期间的农村补贴。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江西省《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相关规定,对少数已办理“农转非”,但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或下岗的城镇职工,本人要求“非转农”,经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允许其在农村落户。但原告的申请,仅有当地村委会的同意接收证明,并未取得当地乡政府同意,不符合“非转农”有关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宜黄县公安局不为原告办理“非转农”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为其一家四口办理“非转农”迁回原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