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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赊欠笔记缺损 债主追讨欠款无据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9-09 11:30:13


    本网讯(郑纬云 汪锦修)  多年往来,熟悉到可以相互赊欠货物款项的生意伙伴,却因记录着赊欠货物和款项的笔记本纸张,因说不清楚的原因出现缺损而对簿公堂。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陶元明要求被告王刚强偿还欠款25055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陶元明经销饲料,被告王刚强自2009年起陆续多次从原告处赊购饲料,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其中,被告分别于2009年9月、10月三次向原告赊购饲料,合计欠款25055元,被告出具了五份欠条给原告。被告王刚强分别于2010年4月分四次向原告陶元明支付了购饲料款10000元、4000元、5000元、3000元,共计22000元,原告将被告付款事项按时间顺序,逐条记录在自己的一本笔记本的一张纸上,原告收取上述款项分四行记录的时间与被告付款的时间能够对应一致,但该张纸除记录上述四次被告付款内容外的其余部分被被告剪去,背面留有被剪得仅留有不到三分之一,原告怀疑是被告所签的名字和被告书写的日期“元月20号”等字。2011年开始,原告陶元明要求被告王刚强支付剩余货款25055元被拒绝,遂向法院起诉,2011年12月17日原告撤回起诉,之后原告于2012年7月拦扣了被告的两辆摩托车及其他财物。

  2012年7月6日经民警调解,原告陶元明与被告王刚强达成协议,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王刚强所持有的属于我本人书写收条22000元纸张的背面若有被告亲笔签名的话,被告就应再返还我25055元钱。若背面没有被告王刚强亲笔签名,我夫妻俩承诺将放在我家的属于被告的两辆摩托车(包括物品),送到派出所归还给被告并赔偿其请律师维权所花费叁仟元”。当日被告王刚强给付原告陶元明饲料款3055元。

  原告陶元明与被告王刚强纠纷发生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收款条进行鉴定,用于证明:收款条的笔迹是否是原告所书写;确认收款条书写的时间;对该收款条与2011年开庭所提供的证据纸张大小进行鉴定;收款条的纸张与原告记帐本纸质是否相同,但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文检鉴定结论为:检材《收条》上的手写笔迹为原告所写,未对其他事项作出鉴定意见。

  2013年7月21日原告陶元明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王刚强支付货款2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刚强购买了原告陶元明的饲料,欠原告货款25055元并出具了欠条属实。原告陶元明出具的分四次收取被告王刚强22000元货款的收条,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原告所写,原告也承认收条是其所写,对原告收取被告22000元货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因此被告只尚欠原告货款3055元。原告陶元明与被告王刚强发生纠纷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被告再给付了原告货款3055元,原、被告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出具的写给被告的收条背面没有被告的完整签名,被剪去的部分司法鉴定未确定系被告签名,根据原告的承诺,原告诉称被告欠其22000元货款证据不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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